南國都市報12月19日訊(記者 蒙健) 豆制品在制作過程中不得添加苯甲酸。近日,陵水食藥監(jiān)局在對椰林鎮(zhèn)新建路的陵城新魯氏豆腐作坊進行產品抽樣檢查發(fā)現(xiàn),豆腐和豆腐干依次檢出苯甲酸及其鈉鹽,對此,陵水食藥監(jiān)局依法對該作坊處罰7000元。
9月18日,陵水食藥監(jiān)局執(zhí)法人員對陵城新魯氏豆腐廠當日生產的豆腐和豆腐干抽樣送檢,結果顯示,該作坊于9月18日生產的豆腐和豆腐干苯甲酸及其鈉鹽(以苯甲酸計)項目依次檢出0.0963g/kg、0.0793g/kg。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該項目不得檢出。
經查,9月18日,該作坊生產的豆腐500公斤,豆腐干42.5公斤。貨值2467.5元,已全部銷售完畢,所法所得559.5元。針對豆腐廠存在的相關情況,執(zhí)法人員已下達了《責令改正通知書》。近日,陵水食藥監(jiān)局對該作坊罰款7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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